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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律師 盧建莉
案情回顧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KTV聚餐、唱歌。某天,張某晚飯時喝了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和朋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蔣某和他們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他開車相送。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并由他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后二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兩千元的刑罰。
就上述案例中涉及罪名及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個簡要介紹:
首先,我國《刑法》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及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關于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機動車醉血液酒精含量的認定。
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律師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罪是比較常見甚至是案發率較高的一類型犯罪,但構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并不常見。
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在上述案件中為何張某會與駕駛人蔣某構成共同犯罪,其實主要還是張某在明知蔣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的行為直接導致其構成了該起犯罪的共同犯罪。當然在危險駕駛罪的中構成共犯的不僅僅時出借機動車給已經醉酒的人員駕駛。一般還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春節將至,大家在歡度春節或者朋友聚會難免會小酌幾杯的時候,還是必須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一定牢記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哪怕你自己喝了酒并未駕駛機動車都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律師簡介
盧建莉律師系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律師。從事律師工作十一年,辦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眾多刑事案件,受到廣大客戶的一致好評。
擅長業務:婚姻家庭糾紛,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經濟糾紛,刑事辯護。
執業理念:精法以專業,勤勉以敬業!
律所介紹
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致力于“專業化、規范化、精英化、規?;钡陌l展路線,不斷提升全所律師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秉承“優質、高效、專業、共贏”的服務宗旨,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竭誠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優質、滿意、專業的法律服務。時希所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法律進社區、送法下鄉、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動。2022年度,時希所榮獲麗江市市級文明單位;2022年度掛牌成立“玉龍縣僑務法律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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